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請人歐玟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 吳翠碧

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江翠分行

112年12月19日

200,000元

000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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