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555號債權人鴻海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雅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水蓮一街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中關於簽定「住為保全服務
定型化契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因與狀附證物不符)。
㈡提出 伍國雄 為債務人水蓮一街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