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6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10號(現在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中心勒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認罪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認罪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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