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1號原告 吳佩玲 訴訟代理人 施添發 被告 朱吉川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訴訟代理人 洪正鴻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林柏壽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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