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吳明吉
吳昆璟 吳依珊 吳依玫 被告 楊昆翰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13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人於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