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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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29號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97年5月27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陳振嘉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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