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5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乙○○
號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請求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96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仍應依前開補費裁定繳納裁判費,惟其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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