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14號原告乙○○
之2號甲○○
之2號兼上列2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丙○○住福建省
之2號身分證統送達代收住高雄縣被告丁○○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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