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3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鐵路管理局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76,3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莊豐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