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林峻宇

被告 陳成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竹交簡字第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劉得為

法官吳佑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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