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晟瑋
徐建華 被告 劉文貴 被告 龍孝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03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 劉龍孝梅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龍孝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龍孝梅原冠夫姓劉,惟於民國98年08月19日已經撤冠夫姓。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