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念祖選任辯護人舒正本律師
王俊權律師被告 吳麗淑
胡湘芸 林芳雅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建智 律師被告 周心怡
張博翔 (原名 張嘉虹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舒正本律師
王俊權律師被告 黃億中
蔡慧茹 黃瓅緯 曾惠君 顏鄭誠 楊舒涵 劉佳昌 許榕瑜 張舒婷 張閔惠 林怡孜 游佩娟 潘慧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112備註欄內之「已和解」應予刪除;編號113應於備註欄內補記「已和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12、113之有無和解記載部分顯係誤植,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