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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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竹簡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117號),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乙○○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犯罪意思,於民國99年5月13日下午3時30分許,持足以攻擊人身,危害人生命、身體安全,在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的氧氣瓦斯乙炔切割器1組,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村古農休閒農場,以上開氧氣瓦斯乙炔切割器,切割甲○○所有農場鐵皮屋屋頂之C型鋼螺絲,欲竊取C型鋼,因遭路人發現報警,乙○○遂將C型鋼置於現場而未遂。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為警在上開休閒農場查獲,並在其車上扣得氧氣瓦斯乙炔切割器1組,始知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局詢問時之供述,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證人 李來成 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扣案之氧氣瓦斯乙炔切割器1組可資佐證。
(五)代保管物單1紙、現場照片12幀在卷可查。
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所謂之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器械均屬之,此有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氧氣瓦斯乙炔切割器足以切割堅硬之螺絲,客觀上得持以攻擊人身,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為具有相當危險性之器械,證諸前開判例意旨,自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兇器。
2、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
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3、未遂犯:被告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科刑:
1、主刑:審酌被告不思以勞力賺取所需,以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方式而竊取他人之財物,其所為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未竊盜得手致被害人之損失程度較低,以及犯罪後坦白承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2、緩刑及付保護管束:被告前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偵查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已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另為使其深切反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兼觀後效。至於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之需求,妥為指定。再者,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3、不另為沒收之說明:至於扣案之氧氣瓦斯乙炔切割器1組,雖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係向修理場老闆借得,否認為其所有,亦無證據可證明係被告所有,且既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王思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