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一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關於毀損部分及車輛修理費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毀損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簡志瑩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