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勞安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勞安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長新電器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張正東
吳志雄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國煒 律師
劉育志 律師 李代婷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長新電信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長新電器有限公司」。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雖記載「長新電信有限公司」,然觀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可知實為「長新電器有限公司」,且上開顯然之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張瑾雯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孟倫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