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77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珮寧 送達代收人 張永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上訴字第89、
234號),聲請發還扣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珮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二審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89、234號判決無罪確定。茲聲請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項規定,將該案件所扣押之現金新台幣20萬元發還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及同案被告 謝群寧黃益山 所犯之上開案件,其中聲請人及同案被告謝群寧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同案被告黃益山部分則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駁回上訴判決其有罪確定,聲請人部分並已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99年5月28日執行分案,99年度執他字第1914號),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
本件關於扣押物發還之聲請,自應由執行檢察官依法審酌,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本院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洪碩垣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魏文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