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99號上訴人哈雷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賢 上訴人 昌國鸝 上訴人 昌大偉 被上訴人世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今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5月18日99年度上字第99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6,0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
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甯馨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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