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家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家簡字第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梓棋 間因96年基家簡字第1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95,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