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8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以下稱被告)業將案情供述明確,因父親及哥哥均在臺灣基隆看守所羈押禁見中,家中僅餘行動不便之母親,乏人照料,爰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涉嫌30起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僅坦承涉犯其中12起竊盜,然本院因被告涉犯竊盜之案件有證人即共犯 李毅勤 等人之指證,且有油壓剪等物扣案可佐,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再參酌被告於短時間內涉犯多起竊盜案件,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罪名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6年8月13日對其執行羈押。嗣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檢察官確認涉犯之18件竊盜犯行均坦承不諱,然因其於短時間內即涉犯18起竊盜犯行,且係以攜帶兇器竊盜,犯罪情節非輕,是其前開羈押之原因事實及必要性即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理由,無從准許,應均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王美婷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鄧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