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2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因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書誤為「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嗣被告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証書、拘提報告書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在押乙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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