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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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82號上訴人 陳炳坤
陳聰明 陳厚宏 陳宣樹 被上訴人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682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萬5,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