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光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光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白光華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0年度易字第827號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易字第715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