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繼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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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繼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繼字第48號聲請人甲○○
幢3單元非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往來書信、照片。
二、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補正,得具狀告知理由,並聲請延展之。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