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906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及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及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遠東商業銀行,並未具體表明被
告法定代理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爰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向本院補正,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