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八萬元,刑後強制工作三年,緩刑五年確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四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更犯違反森林法罪,經最高法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八九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