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307號聲請人 李明賢
1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建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建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0年8月21日經90中字第090326865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