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債務人 李佳樺 代理人 陳鴻儀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分別於十五日內及三個月屆滿時,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
明: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8條亦有明定。且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6條第3款規定亦明。
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將認債務人無聲請更生之誠意。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邱筱菱附表:
⒈債務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保單借款…等)。
⒊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目前房屋貸款餘額及每月攤還金額。
⒋自民國107年6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在金融機構、郵局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⒍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已提出部分除外),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2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⒎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⒏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7、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目前任職之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
⒐債務人自陳為家管而無任何工作收入,請據實說明裁定開始更
生後,所擬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來源、金額及計算式為何?及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後若仍無固定收入,是否願提供第三人作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或提供擔保或共同負擔債務?若同意,並應提供該「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之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及其資力證明文件。
⒑債務人既無任何工作收入,無實際支出扶養費用,卻仍將受扶
養人所須扶養費用列為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尚有誤會,請更正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⒒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每日記載屬於個人零用金之收
入與支出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於完成後提出於本院(本項應於3個月屆滿時遵期補正)。
⒓詳細說明債務人所稱 王派宏 房地產投資詐騙案之投資方式、日
期、金額及如何交付投資款,及債務人何時、如何發現為詐騙(以上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