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俊億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淑芬
劉明宏 鄭 劉瑞蓮 林 劉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34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1,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