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0一號
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被告歡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七樓法定代理人 李國剛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參萬參仟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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