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七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承祐 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零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翁禎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