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李幼妃法官張紹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