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閱覽、抄錄或攝影他人間訴訟卷內文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以其係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8號分割共有物案件中當事人段櫳信之債權人,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為確認段櫳信有可得財產之內容,爰聲請閱覽該事件卷宗等語,並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及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8號裁定乙份為證。惟聲請人未提出經當事人同意之證明,其雖為系爭分割共有物事件當事人之債權人,就該事件之結果或有事實上及經濟上之利害,但對其債權存在則無任何影響,難認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閱覽卷宗,自不應許可。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區衿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