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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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76號聲請人 何文成 相對人 吳文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郵寄相對人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派員查訪結果,據相對人戶籍址社區保全稱沒聽聞過相對人,有該分局民國110年3月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21912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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