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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