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493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國際銀行)於民國95年9月8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華銀行)合併,台北國際銀行為消滅銀行,建華銀行為存續銀行,並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原台北國際銀行暨建華銀行之權利由合併後之聲請人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4年5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台北國際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4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5月16日起至134年5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5月17日邀同第三人 張昭宏 為連帶保證人,向台北國際銀行借用450萬元、150萬元及100萬元,自94年6月17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如各借據之約定),如遲延繳款,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96年9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欠660萬6848元,及依約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四、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本院於通知相對人於函到之翌日起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函業已送達予相對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伊迄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應予以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目├───┤│││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四│0000-0000│建│79│1/5│││││││小│││││││││││││││││└─┴────┴────┴───┴─┴─────┴─┴───┴─────┴──┘┌───┬─────┬────┬─────┬────────┬──┬─────┐│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權利│備考│││││要建築材料│尺)│範圍││││││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01741│中山區中山│民生西路│鋼筋混凝土│1層49.17│平台:│全部││││段四小段│45巷11弄│造5層││6.68│││││0000-0000│24號││││││││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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