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81號聲請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凱 律師
主文乙○○解除限制出境。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乙○○因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以甲○惟荒96偵4366字第09540號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予以限制出境在案,有上開函文在卷足稽(詳96年度偵字第4366號偵查卷㈡第51頁至第52頁)。
三、被告乙○○涉犯妨害自由等犯行,雖尚未經本院判決,惟本院考量本案業經辯論終結,且於本院審理期間,被告均遵期到庭,若將被告解除限制出境,應無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困難,故認已無限制出境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訴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呂美玲法官宣玉華附件:聲請狀一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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