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 林千惠 被告 林垣熀 被告 林賢壽 被告 林瑩銓 被告 林俊全 被告 林旭諒 被告 萬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垣熀、林賢壽、林瑩銓、林俊全、林旭諒、萬怡君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壹仟伍佰陸拾玖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