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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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4號原告 詹周秀蘭
周秀霞 何娟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 律師
一、兩造前因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經原告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本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9,508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6萬6,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6萬6,
50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蔡美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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