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290號

原告黃O蓮

訴訟代理人 王逸青 律師( 法扶

被告丁O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續字第110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被告涉有與本件相關之犯罪嫌疑,現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續字第110號案偵查中,尚未偵查終結,該犯罪嫌疑有無,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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