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290號
原告黃O蓮
被告丁O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續字第110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被告涉有與本件相關之犯罪嫌疑,現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續字第110號案偵查中,尚未偵查終結,該犯罪嫌疑有無,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