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59號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移送人 王凱諾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300152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凱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3月10日18時46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000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為警當場查獲。

 ㈡附表所示之物扣案。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其吸食強力膠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經濟、年齡、智識、教育程度、次數、動機、方法、行為、違反義務、及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情狀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扣案附表所示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其為上開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張皇清

附表:

┌──┬─────────┬──┐

│編號│扣案物│數量│

├──┼─────────┼──┤

│一│強力膠│2條│

│二│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

└──┴─────────┴──┘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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