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趙桂英 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存款、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1張,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國泰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0,041元、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29,475元、現金16萬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