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209號
原 告 陳盈蒼
被 告 永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錢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209號
原 告 陳盈蒼
被 告 永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