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2761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蔣文敏
被 告 林松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672元,及自民國105年11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
以1,933元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3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