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43號原告 謝忠修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被告 管泓璋
管奕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
管泓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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