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 張居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蔡明璋 │合作金庫銀行斗六分│104年3月26日│33,000元│CW0000000│││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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