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98號原告裕豐環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柏全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晉盛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追加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履行調解筆錄,將其於臉書(Facebook)、個人部落格中刊登有關於原告訊息全數刪除,並不得再次發表,然未據繳納該部分裁判費,此部分核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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