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12號原告 郭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嘉堡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