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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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04號原告 劉建欣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慈惠 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4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2,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鄭晉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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