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8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據第一審判決在案,經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業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振嘉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