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1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2月19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8年3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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